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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创建】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知识问答第五十四期

来源:法治呼和浩特 发布时间:2023-07-22 10:38:45 浏览次数:2912次

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知识问答第五十四期


1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且被羁押的,国家是否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答: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且曾被羁押的,国家是否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答: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3对造成公民死亡的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4国家赔偿怎样规定生活费的发放标准的?

答:

生活费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5因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造成的损害应当如何处理?

答:

返还财产。 


6因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造成的损害应当如何处理?

答:

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7因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造成的损害应当如何处理?

答:

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8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答:

是,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9对国家赔偿金的支付是怎样规定的?

答: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10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是否要支付费用?

答: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