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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创建】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知识问答第五十期

来源:法治呼和浩特 发布时间:2023-07-18 10:09:58 浏览次数:2637次

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知识问答第五十期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是否有权要求取得行政赔偿?

答:

是,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

答:

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申请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是否可可以口头申请?

答:

可以,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

是,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答: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对举证责任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何种情形下举证责任由赔偿义务机关谁承担?

答:

在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在审理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7什么叫刑事赔偿?

答:

刑事赔偿也叫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给无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8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是否有权要求取得刑事赔偿?

答:

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9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是否有权要求取得刑事赔偿?

答:

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10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是否有权要求取得刑事赔偿?

答:

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