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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创建】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知识问答第三十五期

来源:法治呼和浩特 发布时间:2023-06-27 09:37:09 浏览次数:838次


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知识问答第三十五期


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情况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后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许可具有哪些特征?

答: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即无许可。

二是,行政许可是管理性的行政行为。管理性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比如: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比如房地产登记)和确认民事关系(比如婚姻登记)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

三是,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内部的管理行为,如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

四是,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取得行政许可,表明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依法从事有关活动。


4行政许可的性质和功能是什么?

答: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事前控制手段,除了国家作为所有人实施的许可外,其本质主要表现为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审查核实,不是对相对人的授权,更不是高兴就给,不高兴就不给的施舍。也就是说,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来说不是一种可以随意处置的权利,而是一种责任。行政机关有责任为许可申请人实现其权利提供相关服务。

行政许可的功能:一是控制危险。这是行政许可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二是配置资源。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法,对有限资源进行配置。三是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


5为什么要制定行政许可法?

答:

制定行政许可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政府行为法律化、规范化、理性化的必然要求,具体来讲,主要有五个方面的理由:

第一,制定行政许可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

第二,制定行政许可法,是规范设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需要。

第三,制定行政许可法,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客观要求。

第四,制定行政许可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必然。

第五,制定行政许可法,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


6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

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7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必须遵循的六项原则,即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监督原则。

(1)合法原则就是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就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就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救济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监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8什么是行政许可的设定?

答: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其主要特点是,国家机关依职权自行创设行政许可,自行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创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属于立法行为范畴。


9行政许可的设定与规定有什么区别?

答: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一项立法性权力,涉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限制或者义务的创设,其行使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其行使的方式必须是规范化、民主化和公开化的。

行政许可的规定,是指有关机关根据上位法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对实施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的行为,属于实施性、执行性行为。它不直接涉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限制或义务的创设,而是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自由裁量权内具体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行使规定权的主体比较宽泛,行使的方式也不是要求很严格。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可以。但如果超越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做出规定,就属越权行为。


10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答: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