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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创建】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知识问答第三十四期

来源:法治呼和浩特 发布时间:2023-06-26 09:34:43 浏览次数:878次

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知识问答第三十四期


1查封、扣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查封、扣押期限内。


2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谁承担?

答: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


3哪些情形下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答: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4解除查封、扣押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

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5冻结存款、汇款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6催告是否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

答: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7催告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8行政处罚中法制审核的范围是什么?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9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都有哪些?

答:

在我国,作为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的行政机关:一是国务院及各部委,其实施一些直接关系国家重大利益、不宜下放的行政许可;二是省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其实施一些事关重大、但又不宜全部由中央层次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三是县级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门,其实施那些数量多、范围广、与普通百姓生活直接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


10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有哪些规定?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