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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呼和浩特市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24 16:40:57 浏览次数:56351次

2021年8月19日政协第十三届呼和浩特市委员会第五十次主席会议通过,2021年8月31日印发

 

第一  为规范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工作,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根据《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呼和浩特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由政协呼和浩特市委员会主席会议统一部署,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负责,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重点提案从大会期间立案的提案中遴选,数量为立案提案总数的5%以内。其中,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组的重点提案数量,原则上不少于重点提案数量的30%。

第四条  重点提案必须是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建议明确具体、可行性较强的提案,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围绕市委和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大局中的重要问题;

(二)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较强,对宏观决策和长远规划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政协委员高度关注,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重点提案遴选

(一)推荐

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组在大会立案提案中,可直接向提案委员会各推荐2-3件提案。

(二)初选。

1.提案委员会汇总推荐提案,征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意见后,拟定本年度重点提案推荐题目;

2.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协商审议,确定重点提案建议题目;

3.提案委员会根据重点提案建议题目征求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的意见,并拟定重点提案题目和分工督办方案(草案);

(三)审定。

重点提案题目和分工督办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以市政协办公室文件印发。

第六条  重点提案督办

(一)重点提案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负责督办,市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协助督办的部门制定督办工作方案,报督办领导审定;协调办理单位制定重点提案办理方案,报相关市领导和督办的领导审定后实施。督办工作方案、提案办理方案同时送提案委员会。

(二)督办时可视情况采取视察、调研、现场督办、召开提案办理协商会等方式进行,邀请提案者、承办单位的负责同志和相关政协委员、特邀研究员、有关专家学者参与,注重办前、办中、办后阶段的协商。

(三)提案办理高层协商会。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重点提案办理高层协商会,邀请领办督办的市领导、提案者、承办单位负责同志和相关政协委员、特邀研究员、有关专家学者等参加,就重点提案办理进行协商。

(四)具体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将督办情况以书面形式送提案委员会,由提案委员会以《重要提案摘报》方式报有关市领导,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提案委员会应于年底前汇总全部重点提案办理情况,及时向主席会议汇报。

第七条  市领导对重点提案的批示情况,由协助督办部门及时告知提案者和承办单位,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要主动加强与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沟通,及时掌握办理进度,通报办理情况,对于未按期办复的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催办,对办理答复意见未落实、需要跨年度办理的视情况组织跟踪督办。

第九条  市政协办公室、提案委员会要加强重点提案的宣传工作,着力宣传政协运用提案履行职能的成果,宣传各单位积极办理政协提案取得的成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