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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能力的两点建议

发布时间:2017-04-26 19:19:25 浏览次数:15299次

继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要求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一概念成为了十八大以来民主政治改革的创新提法和关键内容,并多次出现在党代会的报告和中办印发的文件中。人民政协作为最早进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机构,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报告中指出要“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2015年中办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也指出“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看出,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人民政协肩负着重要的任务和使命。人民政协要充分发挥代表性强、联系面广、包容性大的优势以及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凝聚人心,增添力量,为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夯实社会基础。如何在新形势下提升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能力,特提出两点建议:

 

其一,各级人民政协要转变思路,切实加强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认识。

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指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

以往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时,较多地是采用座谈会和实地调研的方法,关注群众期待的重点热点问题,广泛凝心聚力促进民主团结。与以往相比,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对于各级人民政协来说提出了什么新的要求?

一是协商民主要求规范协商过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要求:“从实际出发,按照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简便易行、民主集中的要求,制定协商计划、明确协商议题和内容、确定协商人员、开展协商活动、注重协商成果运用反馈,确保协商活动有序务实高效。”从中我们可提炼出协商程序的关键步骤,总结来说是以下五步:制定协商计划、确定协商议题和内容、确定协商人员、开展协商活动、协商成果运用反馈。而其中最关键的“开展协商活动”这一步骤在《意见》中规定的较为模糊。综合学者们的研究,“协商活动”又可总体上分为:会前民意测验、会中辩论、会中第二次民意测验、会中辩论、会中第三次民意测验、投票表决等几个环节,用来确保充分表达民意。对于人民政协来说,协商过程如何确定具体的流程和环节需要不断地尝试和探索,但从整个协商民主的程序上,协商民主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协商”,更不能将任何调研和座谈会命名为“协商民主”。在这一问题上,各级人民政协需要开展多次专题学习和讨论,将对协商民主的认识提高到规范的理论和实践高度,这是发展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一个基本前提,必须认真对待。

二是协商民主要求广泛征求民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也明确要求:“坚持广泛参与、多元多层,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些要求落在协商主体的代表性上,对于人民政协来说,应该进一步保障参与主体的代表性。在规范的协商民主中,经常通过网络民意测验、电话问询,或者是盲选等方式来确定协商主体,而这些方式对于人民政协工作来说,还是全新的课题,需要各级政协加大研究力度,尽快制定出实施细则。

三是协商民主要求完善协商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多次强调,开展协商民主不能想协商就协商,想怎么协商就怎么协商,指的就是开展协商民主要避免随意性和形式主义。《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对涉及到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六项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要求是针对具体的协商会议要按照制度进行,而不能随人的意志发生变化而变化而提出来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政治协商的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作为重要环节纳入决策程序,明确党委、政府和政协在协商活动中的职责。这对于人民政协而言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以往有些政协领导表示,人民政协地位特殊,其所发挥的作用在国家制度设计的框架下“弹性较大但空间有限”。所以,在中央要求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东风下,人民政协应该积极有为,主动投身到协商民主的建设中去,以更大的作为来争取更重要的地位,从而将人民政协事业推向历史性的新高度。

其二,人民政协要清晰定位、积极探索,充分发挥政协协商民主的优势。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对新形势下开展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给出了具体指导意见。从中可以看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只是七个渠道之一,并且排在了第四个渠道的位置上。这是根据不同机构的职能定位来划分的,因此文件中也进一步指出要“进一步完善政协协商”。实际上,中央有关协商民主的文件中对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是阐述最多,也是最寄予厚望的,因为人民政协是“发展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发展历史最早,协商程序最为规范,并且基础最为广泛。可以说,人民政协发展协商民主具备自身的优势,各级政协一定要清晰定位、积极探索,从自身所具备的优势出发,为其他渠道的协商民主开创协商的典范。

首先,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经常性、有序性的优势。人民政协是我国特有的具备极强的中国特色的政治组织形式,地方各级政协在地方党委的领导和上级政协的指导下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工作,为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发挥了重要的智囊作用。可以说,人民政协本身就是一个智库或智囊,常规性的工作就是协商会议,如全体会议制度、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主席会议制度以及秘书长会议制度、专门委员会会议制度等。此外,还有根据需要召开的专题座谈会、专题协商会、情况通报会、论证会、意见听取会、研讨会等。因此,人民政协具有专业的协商能力。在此基础之上,今后应该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进一步放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整体框架内,有所作为。在利益多元化社会里,不同观点随处可闻,人民政协及有关界别要选准共性问题,广泛汲取民意,鼓励在界别间或界别内表达不同意见和专家观点,进行充分协商,取得共识,凝心聚力。对于基层政协来说,要善于在“实”字上下功夫、做文章,选择那些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全局性的课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操作性强、有见解、有分量的意见建议,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

其次,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组织及政协委员广泛的代表性和精英性的优势。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由党派、团体、界别及特邀四个方面、34个参加单位的2000多名委员组成。其中,党派包括有中国共产党和八大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体有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等十余个团体;界别方面有文化艺术界、科技界、社科界、经济界、农林界等十三个界别;特别邀请人士主要包括来自部委、军队、省市及其他一些有代表性的人物。地方政协的组成,一般与全国政协的组织构成大体相同,但规模要小一些,参加单位也要少一些,主要反映当地社会各界构成的特点。如此的组组成分保障了一是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二是党派合作性,三是民主协商性。同时,政协委员的精英性体现为政协委员是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或领军人物,这在各级政协中是具有普遍性的特点。由于政协组织及政协委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精英性,政协的协商民主可以实现达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目的,凝聚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把民主和团结的功能体现得更为充分。这种民主形式有利于凝聚人心,凝聚共识,凝聚力量,形成一个同心同德的局面。

政协组织代表性强、联系面广、包容性大,上到聚焦推动科学发展、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下至群众最为关切的具体问题,都可以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为改革发展出实招、谋良策,并能积极引导所联系群众支持和参与改革发展,为改革发展添助力、增合力。在新的形势下,各级政协要围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建设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充分发挥政协组织所具备的代表优势、智力优势、组织优势等各项优势,充当好发展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机构”,完成好党委和政府交付的重要使命和任务。